借款合同
出借人: XX
借款人: XX
签订日期:___20XX____年___XX___月___XX__日
出借人:XX(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XX(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因 买房 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备注(借钱原因一定要写清楚,防止违法行为)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一年,自 2020 年 X 月 XX日起至 2020 年 X 月 X日止。考虑到借款人买房时间不确定,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可能不一致,借款起始日双方协定后,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 借款用途:买房,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X%。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 到期一次性还本金,逐月还利息 方式归还:
还本金日为借款到期日。到期一次性归还。
还利息日为每月1日。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以下出借人的银行账户,借款人通过个人账户将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出借人的出借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本息已还清。
账户信息如下:
姓名:XX
卡号:XX
开户行:XX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手续后,出借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姓名:XX
卡号:XX
开户行:XX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所做的陈述、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如果借款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构成诈骗罪,出借人有权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向媒体、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等通报其不履行义务信息;
(3)将违约借款人信息导入和提供给各类社会信用征信机构。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本次借款按照本息一次性还清的方式,不需要提前还款的约定。
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方自愿用其房产(房产详情:XXX)的5%产权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出借方的借款,出借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 1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时所欠本金金额的 0.05 %/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XXXX
第二十七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27.1 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7.2 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3 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27.4 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27.5 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29.1双方确认以上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29.2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9.3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四、合同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出借人(签字及手印):
借款人(签字及手印):
签订时间:
签约地点:
备注:
1、合同一定要收好。
2、付款凭证邮件发送,需要得到对方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