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袭:APP注册用户实名制正式实施
来源|酷传推广手册 ID:tuiguangshouce
作者| shrine
国家网信办6月28日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今日(2016.8.1)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旨在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明确网民在使用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移动互联网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政策要点
新政策将网络实名制分成两大层次:
一是要求App提供者对注册用户的实名制;
二是要求App商店对上架应用提供者信息的实名制审核。
对于App提供者的责任,实行的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用户在前台可以匿名,而后台认证则可以通过电话号码、身份证或者其他实名制内容进行。
实名制中开发者的主要义务
①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明确信息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必须经过用户同意。
②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加强用户行为监控,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
③未经过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④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实名制中应用商店的主要责任
①对App开发/运营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②督促开发/运营者妥善保护用户信息。
③督促App开发/运营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
④督促App开发/运营发布合法的应用,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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